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2年度,673號
STEV,92,店簡,673,200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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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七三號
  原   告 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
     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捌佰壹拾陸元。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一式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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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