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2年度,556號
STEV,92,店簡,556,200309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麗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一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麗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被告麗璟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戶籍謄
  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坤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1/1頁


參考資料
麗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