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2年度,451號
SSEV,92,新簡,451,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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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四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林玉花
  被   告 甲○○○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三俊
右當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
日)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上,經地政事務所以歸地字第00三七八二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五十八年六月四日,以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權利範圍一分之一、共同擔保權利價值新台幣伍萬元、存續期間:自五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止、設定權利範圍二0九六之一七四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確認被告原就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所為「權利人: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李戴恨持分二0九六之四、權利價值新台幣伍萬元、存續期間:自五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止、債務人李戴恨」之抵押權登記,移存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台南縣政府公告徵收後之土地徵收補償金內抵押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系爭抵押權權利人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六十二年間申請變更 公司名稱為光本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變更公司名 稱為冠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再於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甲 ○○○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均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變更公司名稱並登記完畢 在案,有原告所提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三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甲○○○製藥股份 有限公司自得行使原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先予敘明。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李金全等人所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如附 表一所示,其上有登記日期民國五十八年六月四日、權利人文苑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抵押權(下簡稱系爭抵押權),共同擔保權利價值為新台幣五萬元 ,存續期間五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至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按請求權,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 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八百八 十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被告可行使抵押權之時效為抵押權擔保 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再加五年,即最長時效為二十年,則被告可行使抵押權之期



間應自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遲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止,惟在此期間被 告並未實行抵押權,被告之抵押權應已消滅,然仍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對原 告之所有權自有妨害,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二)又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原亦為原告與訴外人李金全等人所共有,係於民國七十六 年間由系爭永康市○○段一八一二之一地號土地分割而來,其上亦有系爭抵押 權之登記存在,嗣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為台南縣政府公告徵收,並於八十五 年十二月十三日登記為永康市所有,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登記簿上之抵押權登記 雖因徵收而塗銷,然依擔保物之代物擔保性,系爭抵押權仍存在於該土地徵收 補償費上,然系爭抵押權,依前所述,應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消滅而不存 在,如未經確認判決,對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請領土地徵收補償金仍有所妨礙, 原告自有提起確認該存放於土地徵收補償費抵押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 訴之利益存在。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登記簿所載「收件日期:民國五十八 年、字號:歸地字第00三七八二號、登記日期五十八年六月四日、權利人文 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範圍一分之一、權利範圍二0九六之一七四」 之抵押權登記塗銷。⑵確認被告原就如附表二土地所為「權利範圍李戴恨持分 二0九六之四、權利價值新台幣五萬元、存續期間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止、債務人李戴恨之抵押權登記,移存於該土地民 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台南縣政府公告徵收後之土地徵收補償金抵押權之法律 關係不存在。
二、原告主張其為系爭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系爭土 地上有登記日期:五十八年六月四日,以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 ,所設定權利存續期間:自五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至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債權範 圍:全部、權利價值:新台幣伍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 本十八件附卷供參,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三、按債權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 ,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三百十 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若定有清償期,則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 債務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起算。次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而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 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八百八十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惟依原告所主張: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 清償日期為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則被告對原告之抵押債權縱使存在,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於六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算,然被告迄未有任何請求清償債權之意思 表示,或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應已於八十三 年五月三十日罹於時效消滅,而被告復於前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 滅完成日之翌日起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自應於八十八年五月三 十日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被告即應負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原告自得起 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




四、再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 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 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 權之請求,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而不存 在,卻仍於地政機關設定登記在案,已如前述,原告既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 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係妨害其所有權,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 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已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為台南縣政府徵收,並於八十五 年十二月十三日登記為台南縣永康市所有,同時塗銷土地上之負擔,有土地登記 簿謄本附卷可稽,而依擔保物權之代物性質,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土地上原登記之 系爭抵押權權利因徵收而移存於土地徵收補償金內,然依前所述,被告既未於抵 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翌日起五年內行使抵押權,則該移存於徵 收補償金內之抵押權亦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除斥期間而消滅,原告為領取台 南縣政府之徵收補償金,亦有請求確認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移存 於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徵收補償金抵押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再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 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童 來 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 建 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F0
~T40
附表一:
┌────────────────┬──────┬──┬───────┬────────┬───────┬─────────────┐
│ 土 地 坐 落 │地    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應 有 部  分│抵押權登記日期│權 利 價 值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一│ 建 │一五三 │四一九二之八七 │五十八年六月四│新台幣伍萬元 │
│          │      │  │       │        │日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四│ 建 │二三三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五│ 建 │二二二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二│ 建 │一三四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五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二│ 建 │七二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六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二│ 建 │七二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七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二│ 建 │四二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八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二│ 建 │六二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九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八七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0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八七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一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一一八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二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一一八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三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一一八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四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二八0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五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七二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六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六0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七 │ │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五九 │四一九二之八七 │同右  │同右 │
│ │八 │ │ │ │     │ │
└────────────────┴──────┴──┴───────┴────────┴───────┴─────────────┘
~F0
~T40
附表二:
┌────────────────┬──────┬──┬───────┬────────┬───────┬─────────────┐
│ 土 地 坐 落 │地    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應 有 部  分│抵押權登記日期│抵押權金額及存續期間 │
├────────────────┼──────┼──┼───────┼────────┼───────┼─────────────┤
│台南縣永康市○○段 │一八一二之三│ 建 │四四 │四一九二之八七 │七十一年七月十│新台幣伍萬元 │
│          │      │  │       │        │日      │五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六十│
│ │ │ │ │ │ │年五月三十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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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為文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