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2年度,167號
TLEV,92,六簡,167,200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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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住雲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本金及每月應付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劉守田(支付命令已確定)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九 日邀同被告二人及訴外人張春淋游耀廷(支付命令均確定)為連帶保證人共同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訴外人劉守田借款額度為陸拾萬元, 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 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就本金及 每月應付之利息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劉守田僅繳息至九十二年三月 十九日,經多次催繳未果,遂依借款約定條款之規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借 貸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二人則以:伊確實有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 係訴外人劉守田之連帶保證人等語,茲為抗辯。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條款影本、借款明細表影 本各一紙為證,亦經被告到庭自認上開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清償借款肆拾參萬壹仟壹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本金及每月 應付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秀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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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