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陳輝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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