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2年度,312號
CHEV,92,彰小,312,2003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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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陳輝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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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