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戊○○
原告兼訴訟 乙○○
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黃茂松律師
理人
共同送達代 丙○○
收人
被 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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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造執照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彰化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參紙(執照字號依序為九十一彰建管(建)字第二八一六九號、一七0號、一七一號),返還予原告乙○○。被告應將彰化縣政府建設局建照執照貳紙(執照字號依序為九十一彰建管(建)字第二八一七二號、一七三號)返還予原告戊○○。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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