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838號
CTDM,106,簡,1838,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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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諒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諒址設高雄市○○區○○巷00○00號「大占無極靈宵寶 殿」之住持,許威舒則為常務監事。於民國106 年2 月26日 上午9 時48分許,李諒因「大占無極靈宵寶殿」之工程問題 ,與許威舒在該廟宇辦公室內發生口角爭執,詎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 幹你娘雞歪,賽你娘(台語)」等語辱罵許威舒,足以貶損 許威舒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許威舒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而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諒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許威舒、證人即在場聽聞者陳嘉慧廖昧杏、雷美珠盧美玲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錄音譯文1 份及錄音光 碟1 片存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又「幹你娘雞歪,賽你娘(台語)」等語,依一般社 會通念,本即帶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若旁人聽聞亦能體 認陳述者係以該言語作人身之攻擊,並使受話者在精神上、 心理上感覺難堪。而被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理應知悉 上開言詞表彰之涵義,猶執意為之,自有侮辱告訴人之故意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係24年4 月間出生,於本件行為時為年滿80歲之人,有其 身分證影本可參,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茲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一言不合,發生口角爭執,即在 公開場所以言詞辱罵告訴人,顯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 實不足取;另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補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第42條第3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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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