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九六三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乙○○
被 告 丙○○即李珊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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