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一О七八號
原 告 乙○八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權太
訴訟代理人 謝燃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係坐落於台北市○○路八十五號五樓之五、之六、之七 共三戶房屋所有權人,係乙○八五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起至同年十二月止之大樓公共基金計新台幣(以下同)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七月至九十二年六月止之公共基金,計壹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合共壹萬陸 仟肆佰伍拾貳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貳、原告主張之事實己據其提出: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一件。二、乙 ○八五大樓管理費催繳通知影本一件。三、乙○八五大樓規約影本一件。四、第 四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出席名冊、出席委託書影本一件。五、第七次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議議事錄及出席名冊、出席委託書影本一件。六、第八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議議事錄及出席名冊、出席委託書影本一件。七、第十次 區分所有權人(91年)定期會議議事錄及出席名冊、出席委託書影本一件。八 、第十次區分所有權人(91年)定期會議重新召開會議議事錄及出席名冊、出 席委託書影本一件。九、第六次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事錄影本一件。十、被 告所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之管理費用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其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如主文所示。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其餘事實及理由省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萬 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