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曾金源
朱玉峰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零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零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