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2年度,732號
CLEV,92,壢簡,732,200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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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與原告訂立卡通融貸款契約, 聲請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借款期間係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止。依兩造約定,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公司活期存款00 00-000000號帳戶,憑金融卡或存摺及取款憑條隨時向原告取款,當存 款餘額為負數時即為借支,倘借支本金合計超過額度,而不於次月最後營業日前 償還超過額度之金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 約定利息按原告訂定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點二加四碼(每碼以百分之零點二 五計算)計付,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通告基本 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數機動計息【本件原告得請求全部給付時,基本放款利率 為百分之八點二,經加四碼即百分之一後,原告得請求之利率為百分之九點二】 ;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願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本件借款,被告直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為止,共借支二十萬二千八百 一十五元,超過兩造約定之貸款額度,且被告亦未依約於次月最後營業日前償還 超過額度之金額,是本件借款契約視為全部到期,並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為 止,欠有本息加計違約金共二十二萬九千五百一十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 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卡通融貸款契約影本、金融卡融 資到期結清及中途解約、歷史資料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自認,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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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