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謝鴻博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黛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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