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1238號
SJEV,92,重簡,1238,200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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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甲○○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原告與被告乙○○○○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
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及利息,並請求被告返還安泰銀行支票四張,
及准原告將提供假處分之擔保金取回,然並未將所欲請求返還之支票及假處分擔保金
予以特定,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一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三元,而每銀元一百元
應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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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