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2年度,895號
FSEV,92,鳳簡,895,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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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八九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善本
  送達代收人 蔡瑞賢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零柒仟零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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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