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2年度,891號
FSEV,92,鳳簡,891,200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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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苑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拾柒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零貳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
  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附電腦磁牒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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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