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保險小字第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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