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2年度,312號
KSEV,92,雄補,312,200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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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三千七百零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三百四十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二百九十
  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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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