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621號
FYEV,92,豐簡,621,200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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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財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財
  送達代收人 蕭立屏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八十
四萬五千六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一十五元,扣除已繳新台幣
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二萬九千一百七十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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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