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盛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
彭仲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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