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9號
CTDM,106,審交附民,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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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許克明
      顏春香
      許景鴻
      許景泰
      許慈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黃湧綜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399 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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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