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元,折合銀元玖萬柒仟柒
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零柒拾伍元捌角,折合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捌元
元 (元以下之單位進位至元之單位為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捌拾叁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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