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陳梵煦
被 告 陳木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 年度審交易字299 號,嗣已改分為10
6 年度交簡字第180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