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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2年度,460號
FYEV,92,沙小,460,200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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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四六0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淇
  送達代收人 曾淑芳
  被   告 宇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福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零七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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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