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五號
原 告 己○○
右原告與被告歡喜成家管理委員會等十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曾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具狀陳報請求總金額減縮為一百萬元,請一併更
正對各被告請求金額的訴之聲明,並補正訴之聲明更正狀到院。
二、被告歡喜成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被告子○○、丁○○、
乙○○、癸○○、丙○○、戊○○、呂麗娟、庚○○、辛○○、壬○○、甲○○
之最近戶籍謄本,及被告佳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月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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