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九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淑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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