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愛情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雅寧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