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議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175號
KSDV,92,訴,2175,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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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愛情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雅寧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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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