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劉順仁即泰仁土木包工業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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