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一二六三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送達代收人 陳俊榮
債 務 人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四十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十號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住所地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十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進寶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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