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二三號
債 權 人 三祥機械工程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鄭正忠律師
債 務 人 統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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