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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