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魏都敏即億豐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上 訴 人 新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度訴更㈠字第一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B3 法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