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132號
KSHV,92,上易,132,200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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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魏都敏即億豐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上 訴 人 新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度訴更㈠字第一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B3   法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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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