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一號 J
上 訴 人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梁 穗 昌 律師
林 華 生 律師
被 上 訴人 法商法國達飛運通輪船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 靜 嘉 律師
徐 維 良 律師
甲 ○ ○ 住台北巿復興北路三六九號二樓
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丁 振 昌
~B3 法官 王 明 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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