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海商上更字,90年度,1號
TNHV,90,海商上更,1,2003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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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一號 J
   上 訴 人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梁 穗 昌 律師
         林 華 生 律師
   被 上 訴人 法商法國達飛運通輪船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 靜 嘉 律師
         徐 維 良 律師
         甲 ○ ○ 住台北巿復興北路三六九號二樓
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丁  振  昌
~B3   法官 王  明  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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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法國達飛運通輪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