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39號
TYDV,106,除,33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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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蘭君(即陳吉銘之繼承人)
      陳仲蘭(即陳吉銘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敏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 106 年5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 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據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 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三、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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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