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29號
TYDV,106,除,329,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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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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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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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徠金科技有│臺中商業銀行 │106 年5 月10│242,000 元 │NKA4523088│
│ │限公司 │南崁分行 │日 │ │ │
│ │黃慶衫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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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