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18號
TYDV,106,除,318,2017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洪瑞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0│台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四九八九─0 │股票 │1 │150 │
│01│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