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李宜靜
代 理 人 李今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