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榮三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鎮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 訴 人即
張鎮興之妻 陳彩鳳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
重訴字第九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八、
四四0八、五九三六號),提起上訴,由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
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壬○○、庚○○部分撤銷。
壬○○、庚○○共同犯對於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壬○○累犯,處死刑;庚○○處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叁年。扣案之鐵鎚壹把沒收。 事 實
一、壬○○曾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確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罪,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及一年六月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並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庚○○與 壬○○又因同犯搶奪罪,經同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及二年二月,並均於九十年三月 一日在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庚○○部分嗣於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四日執行完畢,壬○○現仍在監執行中)。其二人均不 知悔改,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因搭訕而認識在臺中縣○○鄉 ○○路○○檳榔攤販賣檳榔之女子A(姓名、年籍詳卷附姓 名代號對照表),見其頗具姿色,意圖追求,適同年月五日 壬○○之兄癸○○(所涉共同殺人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十二年確定)駕駛車號00-○○○○號自用小客車南 下臺中擬搭載壬○○返回臺北工作。壬○○、庚○○乃於當 日中午先以電話邀約甲○出遊,壬○○、癸○○與庚○○三 人並俟甲○下班後,於同日下午七時許搭載甲○離開前開檳
榔攤;同日晚上八時許,四人抵達臺中縣○○市○○街○○ KTV店唱歌。其間先由庚○○陪同甲○外出購買速食餐點 與茅台酒二瓶至KTV店內共飲,迄同日晚上十時許離開K TV店後,乃改由壬○○駕車載同其餘三人外出兜風夜遊, 先至臺中市中華路附近,再折返臺中縣○○市。同日晚上約 十一時許,車行接近臺中縣○○市中正公園附近時,庚○○ 竟於車內臨時興起淫念,而在前開自用小客車後座,對甲○ 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其後車行至臺中縣○○市中正公園 內,甲○乃下車稍事清洗,壬○○再繼續將前開自用小客車 駛往臺中縣○○市○○坪停車,待庚○○走出車外後,壬○ ○亦另起淫念,而在車上對甲○以強暴之方式為性交,並致 甲○受有處女膜之撕裂傷、兩側大腿皮下出血,陰阜周圍呈 較紅腫且合併皮下出血與子宮出血等傷害。隨後因甲○當場 揚言要對壬○○、庚○○二人提出性侵害之告訴,壬○○畏 懼因而遭受強制性交之刑事訴追,當即興起剝奪甲○行動自 由及殺害甲○並毀損屍體以湮滅罪證之犯意,庚○○與癸○ ○亦附和同意而彼此產生犯意之聯絡,其中癸○○並當場表 示:「如果要做就不要留下證據,把東西收好丟掉」等語。 之後甲○要求壬○○等載其回家,三人即基於前開共同殺害 甲○、妨害甲○行動自由及共同損壞屍體之犯意聯絡,強行 載甲○至臺中縣○○鄉一處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 油)加油站,以此強暴之方式非法剝奪甲○之行動自由,並 由庚○○下車購買新臺幣(下同)十元之汽油而以保特瓶裝 置,以備共同殺害甲○及毀損其屍體之用。嗣於翌日即於九 十年一月六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壬○○駕車抵達臺中縣○ ○鄉○○路○號之中油加油站,三人稍作休息,甲○並以公 共電話聯絡其友人蔡○○向其哭訴後,此時甲○尚不知壬○ ○等人之前開謀議,仍再度哀求壬○○等人載其回家,壬○ ○等人未應允,仍繼續駕車前往臺中縣石岡鄉或東勢鎮四角 林等人跡稀少之處,尋找合適作案棄屍地點,並持續控制非 法剝奪甲○之行動自由。迨同日凌晨二時二十四分至凌晨三 時六分間之某時,壬○○將車停駐於臺中縣○○鄉○○村○ ○街○區○○道路○○○○○號處旁,隨即下車至後行李箱 拿出其所有之鐵鎚一把,癸○○則下車抽煙後再返回車上, 甲○因意識到恐遭不利對待,下車擬行脫逃,壬○○立即以 前開鐵鎚重擊甲○後頸部及頭部,致甲○不支倒地;壬○○ 並命庚○○將甲○之內褲脫下後,由壬○○以前開購得之汽 油潑灑在甲○下體處,並點火焚燒,意圖毀去其與庚○○分 別對甲○強制性交之跡證,使甲○身上之衣裙著火而痛苦狂 奔並跌落路旁乾溝內又復坐起。壬○○見甲○尚未死亡,乃
再持鐵鎚或以腳踢重擊甲○頭部多處,並為示行為分擔而將 鐵鎚交與庚○○,命庚○○再以鐵鎚擊打甲○二下,致甲○ 頭部兩側均有大小不等、傷口深淺不一之多處不規則裂痕, 且頭骨破裂、腦漿外溢而死亡始行罷手。事後為圖掩藏甲○ 之身分,壬○○乃以現場之乾草堆置於甲○身上,再持前開 購買之剩餘汽油潑灑在甲○屍體之頭部,且點火焚燒,庚○ ○並將甲○之隨身物品、皮包取走,由壬○○駕車載同其餘 二人離去。同日凌晨三時三十二分許,三人由臺中縣○○鄉 行經○○路左轉○○鄉○○路往○○市方向行駛,行車至臺 中縣○○市○○路大排水溝旁,由庚○○將甲○之皮包、隨 身物品及前開作案用鐵鎚丟入排水溝內以湮滅證據,癸○○ 並提醒壬○○、庚○○是否已將甲○之皮包丟棄後,再由癸 ○○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至庚○○位於臺中縣○○鄉○○路 ○○巷○○號家中將染血衣物換掉,癸○○復單獨駕原車北 上返回臺北縣三重市住處。迨於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 經路人陳○○、詹○○發現遭放火焚燒之甲○屍體,乃報由 警方前往採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解剖相驗 ,經比對血型及DNA確定死者身分即甲○;另路人劉○○ 於同年月七日上午十時許,在臺中縣○○市○○路○段○○ ○號對面溝圳內發現遭丟棄之甲○皮包衣物及前開作案用鐵 鎚一支,報警後經警採證後扣案。壬○○、庚○○得知犯行 已然東窗事發,乃北上藏匿於癸○○住處,並將渠等作案所 用衣物丟棄於臺北縣三重市附近之排水溝。嗣經警積極清查 甲○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並調閱相關行車路線之監視錄影帶過 濾可疑車輛,而於九十年二月十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臺 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五樓癸○○住處逮捕三人。二、案經甲○之父母(姓名詳卷附姓名代號對照表)訴由臺中縣 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固坦承與被害人甲○發生性關係後 ,要求被告庚○○購買汽油並於右開時地點火燒甲○等情不 諱;被告庚○○則坦承的確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與甲○發生性 關係,並於甲○倒地不起後拿取鐵鎚擊打甲○二下等情不諱 ;然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妨害自由及殺人、毀損屍體犯行,被 告壬○○辯稱:伊是與甲○以一萬元之代價,經甲○之同意 為性交易,且因甲○事後向伊索取五萬元之性交易代價,並 拿出汽油準備同歸於盡,又吵著要伊歸還小皮包,伊一時氣 憤才以鐵鎚毆打並點火燒甲○,但甲○並未因而死亡,是庚 ○○再次重擊甲○頭部致甲○死亡,又伊與甲○發生性交易
後,還曾拿電話卡給甲○打電話,不可能剝奪甲○行動自由 ,當天在石岡鄉中油加油站,伊曾要甲○自行搭計程車回家 ,但是因為甲○皮包不見了,自己不下車,伊沒有不讓甲○ 下車云云。被告庚○○則辯稱:伊沒有殺害甲○之故意,是 被告壬○○脅迫伊要共同承擔,伊才輕敲甲○二下,伊沒有 放火焚燒毀損屍體也沒有剝奪甲○行動自由云云。惟查: ㈠、被告二人於偵查及原審調查時均供稱有遭警刑求,故渠等 於警訊中所為陳述均不足採為證據云云,被告庚○○於本 院前審仍供稱被刑求,被告壬○○則稱未被刑求云云。然 被告壬○○於原審勘驗偵訊錄影帶及本院前審調查時親自 表示伊沒有遭刑求,警察對伊很好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五 八頁、第一五九頁、本院前審上重訴卷第八四頁);而被 告庚○○於警訊時均端坐椅子上,並無異狀,眼睛注視電 腦螢幕,陳述清楚,業據原審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勘驗庚 ○○之偵訊錄影帶,製有勘驗筆錄乙份(見原審卷第一五 一頁以下),並有錄影帶三捲附卷可憑。且證人即承辦警 員詹○○到庭結證稱:「本案事證明確,沒有必要刑求, 渠等均無刑求」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九六頁以下)。再 被告二人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複訊時, 該署檢察官提示警訊筆錄時均答稱:筆錄實在,且沒有被 警方刑求等語(見偵查卷第五五頁背面),有前開偵訊筆 錄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二人於警訊中之供述均係出於自由 意志無疑,被告等前開刑求抗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先此敘明。
㈡、被告二人分別坦承曾在甲○生前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其中 被告壬○○之血液DNA與甲○陰道及肛門棉棒(精子細 胞層)DNA之STR型別相同,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九十刑醫字一七二0五號鑑驗書一紙附卷可憑(見 偵查卷第八六頁)。而該性交行為並非出於甲○意願,業 據同案被告癸○○於偵訊中供稱:「因一開始甲○不肯與 庚○○發生性行為,只是後來就沒有掙扎了,因為當時我 坐在車內」「一開始甲○不肯與我弟發生性行為‧‧‧」 等語(見偵查卷第六0頁反面),核與被告庚○○於偵訊 、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中均供稱:「(為何不送甲○回去 ?)‧‧‧留壬○○與甲○在車上,但我知道壬○○想強 姦甲○,我有看見車子在搖」「(既是合意發生性關係, 何以會怕人家告?)‧‧‧壬○○當時是強暴甲○的」「 (何以知壬○○是強姦甲○?)壬○○親口對我說的,他 說要上甲○時,甲○不肯‧‧‧」「(你說壬○○想要強 姦被害人,在○○坪那邊?)是。」「‧‧‧我有強姦被
害人,壬○○也有強姦被害人‧‧‧」「我和壬○○有強 姦被害人沒錯,我先強姦被害人,之後才是壬○○,不是 用金錢交易,被害人說要告我們‧‧‧」等語相符(見偵 查卷第七八頁及背面、原審卷第一二九頁、本院前審上重 更㈠卷第六一頁以下)。雖被告庚○○於警訊及偵查中曾 供證稱,被告壬○○與甲○係以一萬元,達成性交易之合 意云云;然徵之被告庚○○於被告壬○○與甲○發生性交 行為當時,係在車外且僅見車子幌動,而判斷被告壬○○ 與甲○在車上發生性關係,其焉能知悉被告壬○○與甲○ 有達成性交易之合意﹖已不免令人置疑,且被告庚○○嗣 於九十年二月十四偵查,及其後在原審調查中,均供稱所 謂被告壬○○與甲○以一萬元為性交易一事,均係被告壬 ○○所告知,或應被告壬○○之要求而如是說(見偵卷第 七八頁、原審卷第五六、一四三頁)。而法醫於甲○死後 檢視其泌尿生殖及附屬器官發現:甲○陰道入口處有一處 女膜較深之裂痕,較新鮮,於六點鐘方向,其兩側大腿亦 可見皮下出血,陰阜周圍呈較紅腫且合併皮下出血,子宮 亦可見出血,生前有受強力撞擊,有前開解剖紀錄一份在 卷可佐(見相驗卷第二三頁以下、偵查卷第二一六頁), 並經證人即擔任解剖之法醫師己○○於原審及本院結證稱 :被害人有子宮出血,大腿兩側有瘀血,可以判斷是遭大 力扮開大腿及撞擊,而從被害人陰道受傷情形判斷,本件 如果不是一個人多次強迫性行為或二人以上的強迫性交, 應不會造成這麼多嚴重傷害,因此可認定是遭強迫所造成 ,而不是自願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六七頁背面,及 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五訊問筆錄)。再衡諸被告二人與甲 ○結識甫三天,並非舊識,而依前述法醫證述,被害人子 宮頸很乾淨,顯示生前不是經常有性交經驗,更難令人相 信甲○肯在短時間內分別自願與被告二人發生性關係。又 倘甲○係分別自願與被告二人發生性關係,何以又無端遭 來殺身之禍!況若僅被告庚○○對甲○為強制性交,則右 列甲○陰道內之傷害應於被告庚○○犯行後已然造成,甲 ○焉有可能再同意與被告壬○○為性交易?是被告庚○○ 一度辯稱甲○係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及壬○○辯稱係以 一萬元之代價,經甲○同意與之性交云云,均屬事後飾卸 之詞,委無足採。被告二人係分別以強制力,違反甲○意 願與之性交,堪以認定。又被告二人分別係在不同時地對 甲○為強制性交,且被告庚○○於對甲○強制性交後,車 行至○○市○○坪時,已自行下車暫時離開至旁邊,對於 被告壬○○之強制性交行為並未親自見聞等情,業據被告
庚○○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二七頁、第 五八頁、第七九頁),核與被告壬○○於警詢中及原審、 本院調查時分別供陳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二一頁、第 一二八頁反面、原審卷第六三頁、本院前審上重更㈠卷第 九三頁至第九四頁)。顯見被告庚○○係於被告壬○○駕 駛車輛出遊之途中,驟起淫念,而於車輛後座對甲○為強 制性交,被告壬○○見狀方另起色心,尋得適當之停車地 點駐車後,待被告庚○○下車,亦對甲○為強制性交之犯 行,是被告二人在各自為強制性交行為前,並未相互謀議 先後要對甲○為強制性交,尚難遽予認定被告二人對強制 性交部分,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之共犯關連,渠二 人自係各自單獨起意為之甚明。
㈢、被告二人係於先後對甲○為強制性交後,因甲○當場揚言 對被告等提出性侵害之告訴,被告壬○○即起意殺害甲○ 滅口及湮滅犯罪跡證,並取得被告庚○○及同案共犯癸○ ○之附和同意之事實,業據被告庚○○分別於警訊、偵查 、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中供述甚詳,其供稱:「...商 談後壬○○提議要下手殺害○○,癸○○附議表示要做就 乾淨一點,然後我們三人便上車,車子開往后里方向,在 加油站以保特瓶購買十塊汽油,買完便走產業道路尋作案 地點,因找不到適當地點,又繞回石岡○○加油站... 」,「...壬○○要我買汽油回來」,「在○○坪就說 要做就做乾淨一點,癸○○說完之後才一起去買汽油.. .」,「被害人說要告我們,壬○○說要把一萬元拿回來 ...」,「後來因為被害人說要告我們,所以才會犯下 大錯,想要殺害被害人的意圖是由壬○○起意,他還叫我 去買汽油...」等語(見偵卷二六、七九頁、原審卷一 三三頁、本院前審上重更㈠卷第六四、二二五頁);即被 告壬○○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在○○坪與甲○性交後,即 有殺害甲○之意,其於警訊、偵查及原審調查中亦供稱甲 ○曾揚言要告其強姦罪,且甲○有看到其身分證,並背身 分證字號碼等語(見偵卷第二一、五六、五七頁、原審卷 第二三頁反面)。雖被告二人曾供稱係因甲○要求壬○○ 給付五萬元,並揚言如不給付,要告彼等強姦等語,壬○ ○始提議殺害甲○云云;然被告等原係未徵得甲○同意, 即以強制手段對之性交,甲○應無與被告等為性交易之合 意,有如前述,即被告庚○○於偵查中亦一度供稱:「壬 ○○所說五萬元恐嚇一事,是亂編的」等語(見偵卷第八 十頁反面),足見被告等事後所稱甲○要求彼等給付五萬 元云云,係欲呼應前述性交易之辯詞,並無足採。惟被告
等確係因恐甲○提起性侵害之告訴,而起意殺人滅跡,並 因尋找作案地點,而有妨害甲○之行動自由等行為,應堪 認定。被告二人與共犯癸○○既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十一時 許,在臺中縣○○市○○坪起意殺害甲○以掩飾被告二人 對甲○強制性交之跡證,則自該時地起,自有起意剝奪甲 ○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雖甲○曾在期間打電話予友人蔡 ○○,然查自○○坪到案發地點,均係人煙罕至之地,且 時間發生在深夜凌晨,被害人為一單身女子面對駕駛自用 小客車之被告等三男子,衡情應不至於輕舉妄動,被告等 亦應深知其無必要限制甲○打電話,是以被告壬○○辯稱 伊曾經借電話卡予甲○打電話,自無剝奪甲○行動自由之 意云云,亦不足採信。況甲○於案發前與前開友人通電話 時,甲○哭訴說對方對她毛手毛腳,甲○曾在電話中表示 要回家,但對方不載其回家,甲○好像很累了,第三通電 話說她想回來,用求救的口氣,最後一通電話雖然語氣比 較平靜,但是她說無論如何要在檳榔攤等她回來,後來甲 ○之電話好像被搶走,沒有再回答等語,業據證人蔡○○ 於偵訊及原審調查時結證明確(見偵查卷第一三三頁及背 面、原審卷第九0頁),則甲○之行動有遭受非法剝奪之 情形,亦至為明確。
㈣、被告壬○○於警詢、偵審中分別坦承:「我持鐵鎚敲擊該 女子後腦一下,該女子應聲倒地,後又站起來,我又對其 頭部敲二下後,頭部流血倒地,‧‧‧我就將火點著,她 衝向我,‧‧‧庚○○就拿鐵鎚猛力敲擊該女子頭部‧‧ ‧」,「我一生氣才拿我所有工作用之鐵鎚打她後頸部二 下,甲○就倒了下來,‧‧‧並把甲○推入溝渠,我再將 汽車潑到甲○身上‧‧‧甲○痛而跑來跑去,此時‧‧‧ 甲○仍然在說話,庚○○則拿鐵鎚再次毆打甲○頭部,‧ ‧‧」,「‧‧‧當時被害人一直吵我,我就很生氣,我 就從車上拿鐵鎚打被害人‧‧‧」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 二一頁背面、第五六頁反面、本院前審上重更㈠卷第六四 頁),核與被告庚○○於警詢及偵審中分別坦承:「‧‧ ‧商談後壬○○提議要殺害甲○0,癸○○附議要做就做 乾淨一點‧‧‧壬○○從車子後行李廂,取出鐵鎚追打甲 ○,甲○倒地後,‧‧‧壬○○再將汽油倒入甲○下體, 壬○○將汽油點燃,甲○尚未死亡,因疼痛在排水溝掙扎 ,壬○○再以鐵鎚敲打甲○頭部和後背,甲○不支倒地, ‧‧‧我以鐵鎚敲打二下完上車,接著壬○○‧‧‧以打 火機點燃衣服、雜草企圖焚燒甲○屍體,屍體點著後由壬 ○○先開車‧‧‧壬○○要我將作案鐵鎚放入甲○隨身皮
包內,再將皮包丟入排水溝湮滅證據‧‧‧」,「壬○○ ‧‧‧示意要把她開到僻靜處做掉,‧‧‧壬○○仍說要 做就要做乾淨一點,癸○○也知道壬○○的打算,也跟著 附和,‧‧‧」「(你有拿捶頭打甲○?)‧‧‧壬○○ 拿鐵鎚毆打甲○很多下‧‧‧用打火機點燃,甲○因灼痛 ,起身跑動,這時壬○○叫我再拿鐵鎚打甲○,‧‧‧」 「(甲○倒下後如何?)‧‧‧○○命我脫下甲○內褲, ○○把汽油潑灑在甲○下體,此時甲○有醒過來,但不穩 摔落乾溝內,‧‧‧○○又拿鐵鎚在甲○後腦擊打數下, 至甲○倒地為止,‧‧‧我當時很怕,只說趕快回去,而 ○○一直坐在車上觀看,○○此時把鐵鎚交給我,命我再 去毆打死者,我無奈怕○○打我,只得過去擊打二下而已 ‧‧‧」,「‧‧‧我承認我最後有敲兩下,是壬○○叫 我敲的‧‧‧我敲兩下之後,被害人就倒在地上了‧‧‧ 」,「‧‧‧當時壬○○沒講話,直接把車開到山上,車 子停下來之後,被害人就下車,不知道怎樣,壬○○就跑 到後面,當時鐵鎚、汽油是在後座,我就聽到『碰』的一 聲,被害人就倒在地上了,壬○○叫我將被害人內褲脫掉 ,把汽油倒在被害人的下體,然後點火」,「(壬○○怎 麼講要將被害人殺掉?)‧‧‧之後壬○○敲被害人,被 害人倒地之後,就叫我脫被害人的內褲,壬○○說如果我 不照做的話就要我死,當時癸○○在車上,在殺人現場的 時候癸○○有下車,打的時候癸○○在車上‧‧‧之後就 看到被害人身上已經著火了跑過去,之後就倒下去,壬○ ○還在那裡敲被害人,壬○○也叫我敲被害人,壬○○說 我不敲的話就要我死」,「到了案發地點之後,被害人就 下車,壬○○就從行李箱拿出鐵鎚下車,然後我就聽到『 碰』一聲,被害人就倒地了,我下車去看,要阻止壬○○ ,看到被害人有爬起來‧‧‧我跑去和癸○○說,趕快擋 住你弟弟,當時癸○○是清醒的,但是他不理我,然後我 就看到被害人身上著火跑過去,我沒有澆汽油,也沒有點 火,但是我有敲被害人兩下,是壬○○叫我敲的」等語( 見偵查卷第二七頁、第二八頁、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第 七九頁背面至第八0頁、本院上重更㈠卷第六一頁、第九 六頁、第九八頁、第一七五頁),及共犯癸○○於偵訊中 所供:「(何人提議殺甲○?)不是我,是我弟壬○○的 主意」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六0頁)。再查,甲○之屍 體經解剖鑑驗結果,甲○腦漿已溢出頭皮外表,頭部多處 不規則之裂痕,兩側均有,且大小不等、傷口深淺不一甚 或不同之鈍器物,又傷口兩側均有傷害,致命傷為頭部,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醫師解剖 紀錄一紙附卷可憑(見相驗卷第三一頁、第二三頁以下) ,並經法醫師己○○結證稱:「因為力量差距很大,造成 傷口深淺不一,因為一般人同時間被打,最多是兩邊或三 邊,若四面八方都有被打,就可能有二人以上,而且有兩 種凶器,一種是鐵器,一種是木器或用腳踢,圓形凹陷骨 折可能是鐵鎚造成,線狀骨折可能是棍子或用腳踢」等語 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六七頁)。被告壬○○於原審調查、 審理時亦曾供稱曾用腳踢被害人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五頁 、第一八五頁),並有鐵鎚一把扣案可稽(照片見偵查卷 第四六頁)。再被告壬○○稱其未以鐵鎚打甲○頭部,經 法務部調查局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該局 (九0)陸(三)字第○○○○○○○○號鑑定通知書一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一六三頁)。又經本院提示甲○ 屍體照片,法醫己○○證稱:被害人右側臀部有紅腫現象 ,應屬生前遭火燒的,解剖當時判斷係死後燒,是依據氣 管沒有吸入碳粒來判斷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筆錄)。再者,甲○之生前所著內褲已成焦黑狀,與其生 前所著衣服均檢出有汽油成份,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九十 年一月二十日刑鑑字第○○○○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 憑(見偵查卷字一四八頁),及有燒焦之短裙之相片一幀 附卷可稽(見偵查卷字一七四頁),核與被告壬○○於警 訊、偵訊及原審調查、審理時均供稱甲○生前,有以火燒 甲○之行為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一頁背面、第五六頁背面 、原審卷第六三頁、第一八五頁),及被告庚○○於偵訊 及本院前審時均供稱被告壬○○有以火燒甲○下體(見偵 查卷第五九頁、本院前審上重訴卷第一四四頁),且被告 壬○○於動手燒被害人下體之前有說過,其目的是要破壞 留在甲○體內之精液等語(見偵查卷第五九頁背面)相符 。再依解剖紀錄觀之,甲○之全身左側燒傷造成嚴重之氣 管出血及支氣管肺之出血,但碳粒及濃煙均止於甲狀軟骨 以上,且未見火焰吸入之燒焦粘膜,有解剖紀錄可憑(見 偵查卷第二一九頁),被告庚○○所供被告壬○○曾於甲 ○生前,以火燒其下體等語,應屬可採,足證甲○生前下 體有被焚燒之情形。又甲○屍體面部燒灼嚴重,無法辨識 容貌,有甲○陳屍現場相片及解剖相片各一組附卷可憑( 見偵查卷第一六四頁以下),並經證人即法醫師己○○於 原審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六六頁背面),參酌前述解 剖結果,堪信甲○死後有遭焚毀面部之情形,且被告壬○ ○於偵訊及原審調查、審理時均坦承案發時汽油係伊點燃
等語,已見前述,堪信被告壬○○有以火毀損屍體之行為 ,而被告等人在謀議殺害甲○,並決意要做就做乾淨,不 要留下證據後,共同至后里買瓶裝汽油,再至案發地點殺 害之,其縱未親自下手焚屍,亦應有以被告壬○○之行為 為自己之行為之犯意。綜上證據,足見本件在臺中縣新社 鄉案發現場,係由被告壬○○先以鐵鎚重擊甲○頸部及頭 部,致甲○倒地短暫昏迷,被告壬○○再命被告庚○○將 甲○之內褲脫下,由被告壬○○以前開購得之汽油潑灑在 甲○下體處(按:接近臀部),並點火焚燒,甲○因遭火 灼燒(臀部附近著火紅腫)痛苦,甦醒來回奔跑並跌落路 旁乾溝內,又復坐起,被告壬○○又持鐵鎚或以腳踢重擊 甲○頭部多處,並為示行為分擔而將鐵鎚交與庚○○,命 庚○○再以鐵鎚擊打甲○二下,致甲○頭部兩側均有大小 不等、傷口深淺不一之多處不規則之裂痕,且頭骨破裂、 腦漿外溢而死亡。且為圖掩藏甲○之身分,被告壬○○乃 另點火焚燒甲○屍體(造成死後焚燒之跡證)之事實可以 認定。被告二人與癸○○於凌晨將車行至山區偏遠處,衡 情甲○應係驚恐萬分,焉有可能尚以汽油威嚇壬○○並期 待壬○○給付金錢之理;被告壬○○辯稱是甲○自己拿出 汽油說要同歸於盡,及前稱未以鐵鎚重擊甲○頭部云云, 均不足採信。另癸○○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被告壬○○僅 打甲○二下,且不確定壬○○手上有拿東西,看到甲○身 上著火後,見壬○○從水溝上來,係庚○○過去打甲○, 甲○係庚○○打死的云云,應係迴護其弟即被告壬○○之 詞,亦不足採信。
㈤、本件被告等在九十年一月五日近二十二時離開KTV,業 據被告庚○○於警訊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二七頁), 與證人即KTV服務生李○○證述:至當晚二十一時下班 時,被告等仍於包廂內唱歌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一0九 頁背面)。另被告等人於同月六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在 臺中縣石岡鄉○○路○號中油加油站休息,二時二十四分 經過臺中縣○○鄉○○村○○街○○○號處由○○鄉○○ 方向進入案發處,而於九十年一月六日三時六分許折返同 一地點往新社鄉中興嶺方向,同日凌晨三時三十二分許由 新社鄉萬仙街左轉豐勢路往豐原方向,有監視器拍攝之影 像三紙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九四頁至第九六頁)。是以 被告壬○○等人於九十年一月六日凌晨二時二十四分三十 七秒在距離案發地點約三公里處前往案發地點行駛,後來 在九十年一月六日凌晨三時六分四十八秒再折返前開被告 ○○街○○號,此段時間扣除其往返行車時間,應足認即
被告等人殺害甲○之時間;雖此加害甲○之時間,距彼等 分別在往○○市中正公園途中,及接續在○○坪對甲○強 制性交後,起意殺人滅跡之時間(約前晚十一時許),約 近四小時之久,但徵之被告等係於接續對甲○為強制性交 後,當場因恐甲○對彼等提起性侵害之告訴,而起意殺人 滅跡,並著手準備購買汽油,及駕車繞行諸多人煙罕至之 山區,尋找合適之行凶地點,前後均持續將甲○置於自己 非法掌控之中,直至將之殺害為止,足見被告等所為強制 性交與殺人行為間,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時間上亦有始 終銜接之關係。參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七0 號判決意旨,被告等所為應可認與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 害人之結合犯意義相當。
㈥、又被告壬○○、庚○○先後於該車之後座對甲○以強暴之 方式為性交,並與癸○○共同另起剝奪甲○行動自由、殺 害甲○並毀損屍體之犯意,由壬○○以鐵鎚重擊甲○頸部 及頭部,致甲○倒地,壬○○再命庚○○將甲○之內褲脫 下,由壬○○以前開購得之汽油潑灑在甲○下體處,並點 火焚燒,再先後持鐵鎚重擊甲○頭部多處,壬○○並以腳 踢甲○之頭部,致甲○因而頭骨破裂、腦漿外溢而死亡之 事實,業據本院依相關事證認定如前。被告壬○○之選任 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就關於犯罪事實請求測謊鑑定; 惟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 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因受測人 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僅為審判之參考 ,而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五七九一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本案發生後 迄今已二年有餘,且經多次開庭,反覆訊問,情況已與案 發之初大不相同,自難期測謊能得出準確之結果,是本院 認無對此部分送請測謊之必要;另選任辯護人復要求本院 至現場勘驗,本院認事隔甚久,該現場地處郊外,相關之 跡證早經破壞,亦無必要。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犯強制性 交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非法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罪,及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毀損屍體罪。 被告二人就故意殺害彼等強制性交之被害人犯行,及與癸○ ○就所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殺人罪與毀損屍體罪間 ,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所 犯前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後段從一重論以犯強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等毀損屍體部分之罪名,然查被告
等於謀議殺害甲○時曾就「要做就做乾淨一點」乙節達成共 識,並一起到加油站購買瓶裝汽油,且於甲○死亡後,隨即 以汽油焚燒其面部,堪認被告等於謀議殺人之同時已串謀毀 損屍體,且該毀損屍體之犯行、妨害自由與殺人犯行間有牽 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 理之。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二人係共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共同強制性交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然查本件被 告等分別係在不同時地對甲○為強制性交,嗣後始因恐被害 人提起告訴,而起意殺人滅跡,已見前述,被告等對強制性 交部分既無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渠二人係各自單獨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後再基於共同犯意殺害其強制 性交之被害人,可以認定。查被告壬○○曾因犯竊盜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五年四月 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罪, 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六月確定,嗣經裁定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 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 份附卷可憑,其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但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犯強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 被害人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其刑。至 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前審雖一再指稱被告有拿取被害人皮包, 應另涉有強盜犯行云云;然按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 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訊據被 告壬○○、庚○○均堅決否認有強盜犯行,被告壬○○雖供 稱看到被告庚○○在甲○死亡後搶去甲○之皮包云云;但甲 ○死後兩手均緊抓雜草,有相片數幀附卷可憑,依前開情形 可推斷,死者不可能在死後有被搶皮包之情形,業據證人即 法醫師己○○於原審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六七頁),是 以自不得僅憑被告壬○○、庚○○各自指訴對方搶去甲○之 皮包,即認定被告庚○○、壬○○尚有強盜犯行,再共犯癸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被告壬○○、庚○○在豐原湮滅證據 時,伊有特別問被害人之皮包有無拿起來,因為怕被發現等 語(見原審卷第一八四頁),而被害人甲○在檳榔攤下班後 即受邀前往KTV唱歌,亦不可能攜帶大額金錢,致遭覬覦 ,是以被告三人即使案發後有拿被害人之皮包,目的亦是湮 滅證據而非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意 旨即不構成強盜犯行。另被告壬○○於偵審中迭次指稱被告 庚○○於臺中縣○○鄉○○村○○街山區之案發現場,強行 脫去甲○之內褲,欲再行對甲○為強制性交而未遂云云;惟 查上揭被告壬○○所指陳之情節為被告庚○○所堅決否認,
且依前開經認定之事實,被告壬○○至該案發現場隨即下車 取出鐵鎚擊打甲○,甲○並因之倒地,被告庚○○既於稍早 已對甲○為強制性交既遂,衡情亦不致於甲○遭鐵鎚擊打受 傷倒地之情況下再起淫念,況被告壬○○並已取出預先命被 告庚○○購買之汽油欲焚燒甲○之下體湮滅強制性交之罪證 ,是應以被告庚○○所陳係被告壬○○命其將甲○之內褲脫 下,以便利焚燒甲○下體之辯詞為可採。至被害人經解剖勘 驗結果,雖呈陰道鬆弛張大,而懷疑有死後遭姦屍之情形, 然經法醫己○○於本院證稱,該勘驗情形並不能排除係因被 害人曾連續遭強制性交所致。而參之被害人甲○於死亡前, 既曾遭被告等以汽油潑灑在下體點火燃燒,有如前述,其陰 道是否因而造成鬆弛張大,亦未可知;此外並查無任何有關 被告庚○○二度對甲○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自不能率爾為此 認定,附此敘明。
三、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等人犯罪事證明確,而各予以論科,固屬 有見。惟查:㈠、原判決認定被告等在對甲○強制性交前並 未有殺害甲○之預謀,而係於強制性交後,始另行起意殺害 被害人滅口,二者乃分別起意,而予以分論併罰,未審被告 等強制性交行為與殺害被害人犯行間,有時間上之銜接性, 且具密切之犯意關連性,應論以強制性交而殺害被害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