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08號
TYDV,106,重訴,308,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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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翁上華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鍾玉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
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原告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
就系爭不動產作成之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
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鑑價機構就上開不動產之鑑價報告、實
價登錄資料、房仲網站鄰近交易價格參考資料等)。
倘原告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即依職權查詢之內政
實價登錄查詢網頁資料核定本件訴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
,972,1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並徵第一審裁判費830,224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
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名稱      │       總價值       │
├──┼──┬─────────────┼─────────────────┤
│ 1 │建物│桃園市○○區○○段0000○號│17,345,350元           │
│  │及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天祥三│【計算式:235,000 元(每坪市價)×│
│  │地 │街60巷7 號(應有部分全部)│73.81 坪(主建物面積216.97平方公尺│
│  │  │、同段5772建號(應有部分79│+共有部分面積27.2平方公尺=244.17│
│  │  │/10000),以及所坐落桃園市○○○○○○00000 ○○○0000000000○○
○  ○  ○○○區○○段0000地號土地(│(元以下後四捨五入)】      │
│  │  │應有部分為141/10000 )。 │註:每坪市價係以同社區最近成交即10│
│  │  │             │   5 年5 月實價登錄資料為準。  │
├──┼──┼─────────────┼─────────────────┤
│ 2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大光段545 、 │75,626,830元           │
│  │  │546、547 、548 地號土地( │【計算式:21,000元(每坪市價)× │
│  │  │應有部分均為全部)    │3601.27763坪(全部面積11905.05平方│
│  │  │             │公尺≒3601.27763坪)=75,626,830元│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註:每坪市價係│
│  │  │             │以鄰近地段最近成交即105 年8 月實價│
│  │  │             │登錄資料為準。          │
├──┴──┴─────────────┴─────────────────┤
│總計:17,345,350元 +75,626,830元= 92,972,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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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