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李玉瓊
李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
被 告 李清善
被 告 李清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關於本
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可獲得之利益即以如附表所示之10筆
土地請求移轉所有權之總價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8,018 萬
7,752 元(計算式各土地面積乘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乘上公告
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18 萬
7,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7,672 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