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153號
TPHV,92,重上,153,200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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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洪羽柔律師
  複代 理 人 馮君傑律師
  被上 訴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DOTT MA
  被 上 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MASSIMO
  被 上 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PAOLO B
  被 上 訴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DR.BOMB
  被 上 訴人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亞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林曉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各自法定代理人自起訴時(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迄今有
無變更,如有變更,變更之日期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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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