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洪羽柔律師
複代 理 人 馮君傑律師
被上 訴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DOTT MA
被 上 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MASSIMO
被 上 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PAOLO B
被 上 訴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DR.BOMB
被 上 訴人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亞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林曉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各自法定代理人自起訴時(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迄今有
無變更,如有變更,變更之日期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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