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更(三)字,92年度,4號
TPHV,92,勞上更(三),4,200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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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更㈢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蕭賢逵
  被上訴人  桃園縣大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東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訴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本應依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內,上訴人所得受之財產上利益,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惟上訴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起訴時,已六十
五歲,應屆齡退休,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應無可能再繼續存在,兩造間既無僱傭存續期
間可供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則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一百八十
元,本院即無庸再命其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其受敗訴判決後上訴,其變更訴之聲明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等共六百二十萬二千二百四十四元,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陸佰貳拾萬
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玖萬參仟零參拾柒元,除已繳貳佰柒拾元外,其餘玖
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
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俞 慧 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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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