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
上 訴 人 宋炯輝
右當事人與譚光宇損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萬四千三百五十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俞 慧 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