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25號
TYDV,106,訴,132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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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桃園市私立恩碩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江存正 
被   告 曹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4,046,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 元 ,本院以民國106 年8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8日送達於原告等 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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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