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64號
TYDV,106,訴,126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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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黃崙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99,2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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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