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6年度,86號
TYDV,106,親,86,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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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86號
原   告 蔡進興
      蔡寶香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蔡賓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確認原告蔡進興非其生母蔡許釵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 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6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原告蔡進興非其生母蔡許釵自被告受胎所 生之婚生子女部分,查原告蔡進興之住所在新北市永和區, 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為原告所自陳,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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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