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1909號
TPHM,92,上易,1909,200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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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0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下稱協和證券 公司蘆洲分公司,該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與國票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見原審卷第四七頁)經理人,為從事證券交易業務之人 ,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至十一日間,盜用陳春發及陳 凡妮印文蓋於買賣股票委託書上,向協和證券公司蘆洲分公司下單購買台苯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苯公司)及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尚公司)股票,使台苯 公司及友尚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前揭股票匯入陳春發陳凡妮之集保帳戶,足以生 損害於陳春發陳凡妮、台苯公司、友尚公司及協和證券公司蘆洲分公司。嗣因 被告甲○○無法支付股票交割款項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 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云云。二、惟查:
(一)按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行為人登載於業 務上文書之事項必須為不實者,方能構成本罪。另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 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 以詐術使人交付物以外之一切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 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 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亦有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可 參。又「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冒用他人名義制作該 文書為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 立該條之罪。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 ,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 罪。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有圖自己或第三人 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前開不 動產既係告訴人同意贈與上訴人,其並將各該證件交予上訴人,則上訴人使用以 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顯係基於告訴人授權而為之有權制作。縱上訴 人於移轉登記申請書上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移轉,惟對告訴人讓與產權之本意,似 無違背,且以贈與或買賣登記移轉,在實質上對告訴人或公眾究有何足以生損害 之虞,或上訴人有圖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原判決亦未詳加說明



,則能否謂上訴人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地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 對財產之主張與索回之權利,不無研求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二0六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雖供稱:「(問:以陳春發陳凡妮購買(股票)有無經其 同意?沒有。:::我爺爺及堂妹對於我買賣股票不知情。」等語(見九十一年 度他字第二四一0號卷第四十六頁)。於本院仍供稱陳春發陳凡妮對其個別股 票之買賣並不知情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審初次訊問時即否認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被告於原審供稱:「(問:有無在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至四月十一日以陳春發陳凡妮名義購買股票?)有,交割款為二百二十二萬七千二百四十六元。」等語 (見原審卷第二一頁,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三)證人陳凡妮到庭證稱:「(問:被告是否曾經用你的名義買賣股票?)九十年三 月間,甲○○在協和證券公司擔任經理人,他借用我的名義開戶,是我自己去證 券公司開戶的,因為我知道證券公司的職員不能以自己名義買賣股票,我交給被 告印章及存摺,我知道他是要買賣股票用的,但不知道要買的是那一張,因為是 被告自己要買的,我爺爺陳春發去開戶也是相同的情形。(問:被告用你的名義 是否經過你的同意?)有。」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二頁);另證人陳春發亦到庭 證稱:「(問:是否知悉被告在何處工作?)在證券行,公司名稱我不知道。( 問:是否曾經在證券公司開戶?)有,是我孫子幫我開的戶,是他個人要用的。 公司位在蘆洲,但不知正確住址,我孫子只告訴我他要開戶來做股票,其他用途 我不清楚,我交給他
我不清楚。(問:是否詢問被告為何不用自己的戶頭,而要用你的名義開戶?) 我也不太清楚,他說要開戶,我就跟他過去了,我不知道證券交易的過程,也不 知道他買了那些股票。」等語(見原審卷第三七頁,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同 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可見證人即被告之祖父陳春發、堂妹陳凡妮對於下列事 項有所知悉:①被告在證券公司上班、②被告要求其等至證券公司開戶,帳戶由 被告使用、③被告使用帳戶之目的在於買賣股票。證人陳春發陳凡妮既知悉上 開事項,復與被告一同前往協和證券公司蘆洲分公司開戶,辦妥後將存褶、印章 等物交被告,足認證人有同意被告使用其帳戶購買股票之情。至於被告每次買賣 股票之種類、張數為何,被告雖未事前或事後逐一告知,然雙方既無特別約定, 且被告買賣股票亦無違反證人當初授權之本意,證人既將存褶、印章交由被告使 用,應屬事前概括授權,難謂被告有「盜用」陳春發陳凡妮印文蓋於買賣股票 委託書上之犯行。
(四)告訴人代理人認為實際購買股票者係被告,卻以證人陳春發陳凡妮名義開立股 票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帳戶,使告訴人協和證券公司蘆洲分公司審核開戶 人資料時陷於錯誤云云。茲查,證券交易投資人若從事融資、融券之股票信用交 易,符合一定條件資格(例如在證券經紀商已具普通交易戶資格、開戶滿三個月 以上、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年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額度 之百分之三十等),即可向證券金融公司或從事信用交易之證券商,開設信用帳 戶,被告借用其親戚名義開戶,目的係規避對於營業員開設信用交易帳戶或較大 金額股票買賣之限制,用以買賣股票,應無詐騙證券商之犯意,故營業員違反此



規定,或有證券法規之相關處罰規定,但不能因此認為被告施用詐術,使證券商 陷於錯誤。況且行為人進行融資、融券之信用交易,提供資金、股票者係證券金 融公司,而非證券商,被告以他人名義開戶,告訴人公司是否受有損害,亦有所 疑。至於被告因違約交割,告訴人須墊付該筆款項,固為直接被害人,但違約交 割之原因甚多,不一而足,尚難遽認被告有詐欺犯行,更何況被告之開戶行為與 違約交割係屬二事,縱使違約交割涉及詐欺行為(併案部分告訴人王靜惠指訴被 告詐騙金錢,如後述)(見原審卷第三八頁),不能因此認為開戶時即有詐欺犯 意。再者,被告以陳春發陳凡妮名義購買台苯及友尚公司股票,嗣拒不交割, 因證券商與客戶間係「行紀關係」,由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告訴人已 依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一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人不如期履行 交割義務,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除應於委託人違約當日下午六時前依本公司訂 定之『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同時通知 委託人外,並應立即代辦交割手續。」之規定,墊付被告違約之交割款,台苯及 友尚公司並未受有損害,均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公訴人認為被告以他人名 義開戶購買股東,嗣違約交割,詐騙協和證券公司及台苯公司、友尚公司,容有 誤會,不足採信。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核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 構成要件不合。
(五)綜合以上各節以析,本件被告甲○○得其祖父陳春發、堂妹陳凡妮之同意,以其 等名義開立股票信用交易之帳戶,並使用存褶、印章,填具股票買賣委託書買賣 股票,核與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涉犯前揭犯行,自難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入人罪。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三、至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八五號案件併辦部分, 原審認為:被告甲○○任職協和證券公司蘆洲分公司經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佯稱客戶陳凡妮買入股票不足交割款項六百七十萬 元,請求告訴人王靜惠代墊,並詐稱客戶買進之股票已於當日賣出,交割款項將 於四日內(四月十五日)轉入客戶陳凡妮帳戶,被告為取信於告訴人,交付客戶 陳凡妮銀行存褶及蓋妥存戶印鑑之四月十五日取款條乙張予告訴人,告訴人不疑 有詐而答應代墊,被告卻趁告訴人不注意之際,未將款項匯入客戶陳凡妮之帳戶 ,卻將六百七十萬元匯入自己戶頭,提領後花用一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見原審卷第三八、六二、一二五頁)。因被告所涉本案詐 欺部分業經審酌不能認定犯罪,併案部分事實亦與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犯行無涉,故併案部分尚難與本案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辦,業由原審 退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合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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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蘆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