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李藶錦
被 告 黃惠敏
黃德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1,880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15,300元/㎡×85.4㎡×權利範圍15717/21350 =961,88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