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50號
TYDV,106,補,65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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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李藶錦
被   告 黃惠敏
      黃德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1,880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15,300元/㎡×85.4㎡×權利範圍15717/21350 =961,88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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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