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6號
TYDV,106,補,62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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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黃秀芳
      蘇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明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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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