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廖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世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9,977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
○段○○○段00000 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300 元
/㎡×面積209.63㎡×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1/3 =579,97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原告前
於本院106 年度壢司調字第592 號聲請調解事件繳納之聲請費1,
000 元,尚應補繳5,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