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李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 律師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九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二四九一九號,含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甲○○(原名李旺棋)係設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二八號七樓之四伊 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伊辰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緣國立台灣大學(下稱 台大)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間,委託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辦理台大法學院 遷回校總區第一期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中,有關該校法學院新聞研究所(下稱新 聞所)攝影棚附屬相關工程部分規劃完成後,時任台大新聞所所長之張錦華及 承辦之助教劉雅馨認該規劃設計內容不符專業所需,且預算金額過高,要求李 俊仁建築師事務所改善,惟為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所拒,並要求台大新聞所自 行找人設計。適劉雅馨欲為台大新聞所購買專業燈泡,乃透過在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研究所(下稱政大新聞所)服務之友人結識其時負責政大新聞所攝影棚維 修之廠商甲○○,劉雅馨乃向甲○○諮詢有關燈光之專業知識,甲○○即向劉 雅馨表示,其因欲與台大建立良好關係,以便參與日後之相關工程,願意代為 規劃設計台大新聞所攝影棚之相關工程,劉雅馨誤信其言,於告知張錦華後, 即委由甲○○代為負責處理規劃設計事務。
(二)甲○○於取得劉雅馨、張錦華之信任後,見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先以工程項目各具專業性為由,建議劉雅馨將該工程依項目 分為隔音、燈光、木作機架、道具布景、階梯教室等工程,並追加空調改善工 程,各自獨立辦理招標發包,進而利用規劃設計隔音、燈光工程之機會,先後 與從事隔音工程之廠商靖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0五 巷七弄十號十二樓,下稱靖南公司)、從事燈光工程之廠商福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號七樓,下稱福茂公司)協議,由甲○○協助將靖南 公司獨家代理之國外廠牌隔音產品、福茂公司獨家代理之國外廠牌燈光產品特 殊材料規格列入設計圖說中,並於投標須知中增列投標廠商須取得所列特殊材 料之原廠型錄,原廠測試報告、原廠授權文件的限制條件,以排除其他廠商參 與投標之機會,且由甲○○大幅浮報隔音、燈光工程之材料單價,以編成預算 書,使靖南公司、福茂公司得以高價順利得標隔音工程及燈光工程,而靖南公 司、福茂公司則須分別將得標價扣除該公司估算施作成本(含利潤)七百五十 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後之差價交付甲○○,藉以詐取台大之工程款項。(三)謀議既就,甲○○將已限定規格之工程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投標須知、及浮
編之工程預算書等資料交與台大新聞所,再轉交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由該事 務所以85‧7‧29台法字第0三九號函送交台大營繕組,使台大陷於錯誤 據以辦理招標發包作業,而靖南公司則邀集文楷公司、德普公司共同圍標隔音 工程,後由文楷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九十 五萬二千八百元得標;福茂公司則以其關係企業齊和公司之名義、並與經銷商 今韻公司、松衡公司共同圍標燈光工程,今韻公司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以 一千三百九十二萬八千元得標,惟實際上隔音工程仍係由靖南公司承作,燈光 工程則仍係由福茂公司承作(靖南公司、文楷公司、德普公司、齊和公司、今 韻公司、松衡公司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部分另移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處理),事後再由該二得標之公司如數將差額匯交甲○○,甲○○據以詐 得一千零八十八萬八百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涉有連續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等情。
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 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即不構成該罪。且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 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 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三、檢察官起訴被告犯詐欺罪嫌,無非以下列事證為據:(一)台大新聞所攝影棚附屬相關工程原係委由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辦理台大法 學院遷回校總區第一期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中,惟其後因時任台大新聞所所長之 張錦華及承辦人劉雅馨認不符合專業需求,不予採用,始由台大新聞所另行規 劃設計,其後被告因經由政大新聞所人員之介紹結識劉雅馨後,於取得劉雅馨 、張錦華之信任,始委由被告規劃設計台大新聞所攝影棚之相關工程等情,已 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李俊仁、劉雅馨二人所陳及張錦華於調查筆錄中所述各 情,均互核相符,並有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前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台法字 第0二一號檢送,嗣遭台大新聞所退回之「台大法學院遷回校總區攝影棚工程 相關圖說及預算」資料在卷可憑。
(二)詢之被告復供稱:「:::,因劉(指劉雅馨)與台大新研所所長(指張錦華 )都是女生,而我洽談工程事宜常找她們,而與她們熟稔,且原負責該工程之 彭文正很忙都不管,她們認為女生不方便而叫我幫忙監工、看頭看尾,‧‧‧ 」等語,且有台大新聞所所長張錦華於八十六年一月九日邀請被告擔任「廣電 媒體中心攝影棚」工程監工之便箋一紙在卷可稽,且被告復先後參與台大新聞 所攝影棚附屬相關隔音、新設燈光系統之工程驗收事宜,此觀八十六年九月十 八、十九日台大新聞所攝影棚附屬相關隔音工程驗收紀錄、八十六年九月十七 日台大新聞所攝影棚新設燈光系統其上均有被告以「使用單位代表」之名義簽
名自明。足認被告確有參與台大新聞所攝影棚附屬相關隔音、新設燈光系統之 工程之設計監造要屬無疑。
(三)台大新聞所攝影棚隔音工程所需相關設計圖說及預算書係由被告依靖南公司提 供之吸音泡棉、隔音門、隔音窗、吸音牆、石膏、橡膠地板等型錄及規範予以 規劃設計,且被告並承諾靖南公司負責人汪惠南,可將靖南公司之產品規範予 以列入隔音工程招標設計圖說中,以協助靖南公司得標該項隔音工程,汪惠南 且與被告協議由被告取得得標價格扣除施作成本、利潤後之價差,其後被告且 依靖南公司所提出之價格予以浮報各情,並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靖南公司實 際負責人汪惠南所陳各情互核一致,並有被告所設計之隔音工程正式預算、圖 說等資料在卷可佐;再被告所提供與台大新聞所之訪價資料則係由靖南公司、 文楷公司、德普公司所出具之估價單,而該三家廠家之供價單則由汪惠南所提 供一情,復據被告供述甚明,亦有前揭估價單附卷可參。又台大新聞所攝影棚 隔音工程係由靖南公司汪惠南邀集德普公司、文楷公司參與投標,其中靖南公 司第一次投標、文楷公司第二次投標之押標金一百五十萬元均係由上海商業銀 行民生分行之帳戶支出,而靖南公司第二次投標、文楷公司第一次投標之押標 金一百五十萬元則均係由合作金庫忠孝支庫帳戶所支出,而該二帳戶所登記之 地址則均為台北市○○○路○段二0五巷七弄十號十二號即靖南公司之址,另 德普公司第一次、第二次所提出之押標金一百五十萬元,則均由靖南公司汪惠 南提供資金一情,亦據德普公司副總經理許天健證述在卷,並有押標金台支申 請書及資金來源之支票影本存卷可稽。堪認台大新聞所攝影棚隔音工程確係由 靖南公司汪惠南邀集文楷公司、德普公司予以圍標,並由被告配合綁標,由文 楷公司得標後交與靖南公司汪惠南施作無訛。
(四)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文楷公司以一千二百九十五萬二千八百元標得台大新聞 所攝影棚隔音工程後,靖南公司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分自上海銀行民生分行 電匯五十萬元至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被告之帳戶、另電匯 十萬元至第一銀行南台北分行伊辰公司帳戶,八十六年七月四日靖南公司再電 匯四十五萬六千元至第一銀行南台北分行伊辰公司帳戶,八十六年十十月十九 日文楷公司領得第三期工程款後,自合作金庫忠孝支庫提領三百三十二萬二千 一百二十元以靖南公司名義匯入伊辰公司帳中,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大撥付隔 音工程尾款後,靖南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依被告指示電匯款五十萬五千元 至台北銀行西盛迴龍分行、靖南公司復分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交付合作金庫 忠孝支庫面額一百五十萬元支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交付聯邦銀行忠孝分 行面額十萬九千零三十元支票與被告等事實,復有被告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及相 關傳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隔音工程中確有從中詐取如數金額至為灼然。(五)台大新聞所攝影棚燈光工程所需相關設計圖說及預算書係由被告以福茂公司所 代理之STRAND LIGHTING燈光產品等型錄及規範予以規劃設計 ,且被告並承諾福茂公司,可將福茂公司之產品規範予以列入燈光工程招標設 計圖說中,以協助福茂公司得標該項隔音工程,被告且與福茂公司協議由被告 取得得標價格扣除施作成本、利潤後之價差,其後被告且依福茂公司所提出之 價格予以浮報各情,已據被告於調查筆錄(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台北市調查處調
查筆錄)中供承甚明,並有被告所據以提出之天幕燈光照明有限公司、祥群實 業有限、伊辰公司之訪價資料在卷可考。再台大新聞所承辦人劉雅馨且據被告 所提出之STRAND LIGHTING燈光產品等型錄及規範予以簽立指 定廠牌理由書及被告所設計之工程正式預算、圖說等資料在卷可佐。(六)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大撥付一千一百十四萬二千元至今韻公司上海銀行仁分行 帳戶後,今韻公司即於同年月十三日轉帳一千萬元至福茂公司上海銀行仁愛分 行支存一三三︱五號帳戶後,福茂公司即自前揭上海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分於 同年月十四日電匯二百零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元(扣匯費四十元)、同年月二十 日電匯一百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元(扣匯費三十元)、同年月二十二日電匯 八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元(扣匯費三十元)、同年十一月三日電匯一零九萬九 千九百七十元(扣匯費三十元)至第一銀行南台北分行伊辰公司第五八一六六 號帳戶中等事實,亦有台大付款憑單、報驗單代庶務清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存摺存款帳卡、存款對帳單、支票、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存卷可佐,亦堪認福 茂公司確有支付該等款項甚明。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承認係伊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八十四年間,經政治 大學新聞所人士之介紹而認識台大新聞研究所助教劉雅馨,劉雅馨先後提交「階 梯教室器材設備工程」器材項目之空白估價單、「攝影棚裝修工程」及「攝影棚 燈光設備工程」之平面圖及空白估價單,要伊報價。伊提出報價之同時,也介紹 推薦品質較佳的材料產品,包括靖南公司之隔音材料及福茂公司之STRAND L IGHTING燈光產品,因獲得台大新聞所之認同。伊提出估價單之同時,不僅要將 材料產品之規格、數量、價格載入估價單,更要提出圖說,具體的將材料產品之 品牌、數量、特質、其組裝、安裝之方式及施工之方法呈現出來,使台大新聞所 得從圖面上充分瞭解伊之理念,再決定是否接受,惟此乃廠商爭取生意時本應有 之作為。期間伊並依台大新聞所之好惡與選擇,再三增刪修改估價單、工程圖說 、施工規範。這些材料產品的品牌、特質以及伊乃希望爭取施作機會之廠商,台 大新聞所完全清楚明白,絕無施詐使台大新聞所陷於錯誤之情事。在採購過程中 ,台大新研所主其事之助教劉雅馨及所長張錦華對於伊之身分,期望及所作所為 完全清楚明白並認同,絕無為獲取暴利,利用規劃設計,施用詐術綁標、浮報價 格,邀廠商圍標,使其陷於錯誤,圖取不法利益之情事。劉雅馨告知本「隔音工 程」部分學校必須公開招標,且公告上限制投標商必須是裝潢同業公會之會員並 有噪音防治工程之營業,伊辰公司因未參加此公會,亦無此項營業,不能投標, 伊乃與靖南公司合作,重新報價。因採公開招標,在新研所殺一次價後,台大採 購單位可能又殺一次價。伊在告知劉雅馨後,劉雅馨要伊再拿回去調整,因此, 報價又提高到一千五百一十六萬七百0四元,增加的部分就分配到各單項材料的 價格中。之後因加上運雜費、水電費、勞工安全衛生費、綜合保險費、利潤管理 費及稅捐等,報價始成為一千七百七十八萬七千四百八十二元。至於「燈光工程 」部分,伊自始至終向台大新研所推薦的就是STRANDLIGHTING之產品,獲得採用 後,伊向福茂公司詢價,該公司只就設備部分報價,金額為七百五十六萬五千五 百元。至於施工、管線材料及其他一切費用,要伊辰公司自行負責。伊辰公司加 上此部份施工費用、利潤,並預留殺價之空間,向台大新聞所報價一千二百四十
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元,後來又調高到一千三百六十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元。此部分 台大新聞所本亦擬與伊議價,由伊公司承作,但事後亦改為公開招標。之後因告 加上運雜費、水電費、勞工安全衛生費、綜合保險費、利潤管理費、稅捐等費元 ,報價始成為一千六百四十五萬九千三百二十八元。台大將系爭工程對外辦理公 開招標,伊辰公司資格不符,無投標資格,而未去購買標單。但是招標過程中, 伊本人,或靖南、福茂等公司,均未排擠、阻撓或收買防止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實無圍標之情事。伊為系爭工程前後投注一年半的時間與心力,能否取得報酬完 全取決於該靖南、福茂二公司,是否標得系爭工程,報酬之多寡又來自其取得系 爭工程之金額,伊並不當然能得到報酬,縱有所得,原來亦無定數。福茂公司給 伊的五百四十萬元並不是回扣,而是承接工程後,扣除總價後伊所應得的報酬。 伊在轉介紹系爭工程的時候,並不知道所有工程的成本及得標價格會是多少金額 ,所以我也沒有辦法事先就知道可以拿到多少的報酬。伊自八十四年八月間起即 協助台大新聞所處理本件工程,時間長達一年半,伊於處理該件工程期間未再另 接新案,向靖南公司所收取之報酬,係因台大新聞所請求伊協助提供廠家、資料 、設計圖等,經多次修改均盡心盡力協助,所投入本案心血係專業上之付出,所 得絕非暴利,亦為業界一般收取報酬之常規。靖南公司給伊之報價為七百萬元, 福茂公司設備費之報價為七百五十六萬五千元,僅為材料成本價,且為業務上之 機密,並無揭露予台大之義務,況台大且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明工程價格 合理。伊所得款項,均係來自靖南公司及福茂公司,非得標廠商,亦非台大,款 項乃向靖南公司、福茂公司介紹投標機會之酬勞,並非向台大施詐所得之利潤云 云。
五、原審判決以靖南公司則邀集文楷公司、德普公司共同圍標「隔音工程」,後由文 楷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九十五萬二千八百元 得標;福茂公司則以其關係企業齊和公司之名義、並與經銷商今韻公司、松衡公 司共同圍標「燈光工程」,今韻公司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以一千三百九十二 萬八千元得標。靖南公司、福茂公司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將扣除成本及 利潤後,將其中與得標價格間之差額全數交予甲○○(靖南公司部分五百八十四 萬五千二百四十元、福茂公司部分五百四十萬元),而共同使甲○○個人實際詐 得合計一千零八十三萬六千一百八十元之不法財產所得,而認定被告連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罪,並為有罪判決。因此本案所應探求者即: 一、被告向何人施詐?
二、被告以何事施詐?施用何種詐術?被詐者有無陷於錯誤? 三、被告所得之物是否不法所得?
六、經查:
(一)按政府採購法係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雖該法第七章設有 罰則,然依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後施行。若行為人於「政府 採購法」生效後,如發生有該法處罰規定之情形,自應依該法予以處罰。惟本 案係發生在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月間,在該法公布生效之前。依刑法第一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罪刑法定,及法
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本案自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不得依該法論罪處罰,合先 說明。
(二)台大新聞所攝影棚附屬相關工程,原係委由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規劃設計 ,該建築師事務所於八十四年五月廿九日以臺法字第0二一號函將相關圖說及 預算送交臺大,關於「攝影棚燈光設備工程」、「攝影棚隔音設備工程」估價 總計為二九、七八八、0五五元。因時任台大新聞所所長張錦華及承辦人劉雅 馨助教以不符合專業需求,及價格過高為由,反對採用,在李俊仁建築師事務 所拒絕重新設計下,由台大新聞所另行規劃設計,此為證人李俊仁於調查時所 證實(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卷第三六五頁)。證人即助教劉雅馨 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在市調處稱:「:::迄八十四年間,主體工程即將完工時 ,才由新聞所提出使用需求,並仍由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但 當時所長張錦華及我認為李俊仁設計之內容不夠專業也不符本所需求,故將整 個設計資料退回給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請渠重新設計,但李俊仁不願重新設 計,並叫我們自行設計:::」(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二四 頁反面)。證人張錦華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在市調處稱:「李俊仁於自開始設 計,其所設計之內容均相當粗糙,甚至還發生明顯無法使用的錯誤,且其設計 品質始終無法達到本所實際使用需求,但工程金額卻非常高,高得很不合理, 故我及劉雅馨多次與李俊仁事務所人員溝通,但渠最後於八十四年五月間完成 之設計案送交本所,仍無法達到本所要求,我及劉雅馨多次促其改善並考量重 新設計,但遭其拒絕並反而要我們自行找人設計,故不得已,我們只好退回李 俊仁之設計案:::」(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五四至四五五 頁)。且有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台法字第○二一號函檢 見同卷第一一頁至第二七頁),及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法字第○三九號、 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法字第○四○號函送之「台大法學院遷回校總區第一 期興建工程/新聞研究所攝影棚吊具及燈光系統工程」(含攝影棚吊具、燈光 系統工程採購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工程預算書、工程規範書、器材 清單)、「台大法學院遷回校總區第一期興建工程/新聞研究所攝影棚及附屬 工程」(含採購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工程預算書、工程標單、工程 材料規範書、器材清單)等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等資料可憑(見扣案證物編號○ 一)。
(三)台大新聞所劉雅馨助教因畢業於政治大學廣電系,乃向政大方面打聽結果,得 知政大新聞所攝影棚之維修廠商為伊辰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即被告甲○○, 經介紹而認識告甲○○。甲○○結識劉雅馨後,受劉雅馨、及所長張錦華請託 免費代為規劃設計台大攝影棚之「隔音工程」及「燈光工程」,並先後提供工 程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工程預算書、估價單,再由劉雅 馨轉交以李俊仁建築事務所師名義函送台大承辦單位等情,業經被告甲○○於 偵查中供承:「我是大約在八十五年間經政大一位助教介紹說台大有視聽工程 可作,叫我去問問看,我到台大去找劉雅馨助教,因此而結識,因她認為我提 出的材料較好、價格較低,且政大的人有說我的腦筋也較好,而有意採用;但 在接觸過程中,她又問我說,她們有攝影棚隔音工程要作,問我可不可以作,
:::,她就有點心動而陸續與我接觸,我則依她要求提供資料或估價單,我 為此四處查訪廠商,才開始與靖南公司有接觸,後來可能他們向建築師反映, 建築師有點不高興,就不太理他們,後來劉(雅馨)就要求我提供建材資料說 要提供給建築師設計,:::」、「因我在作估價單時,有先拿到設計師的圖 才能估價,後來張(錦華)老師與建築師鬧得不愉快,不願再管,我就去找靖 南公司問他們能否畫,因他們產品規劃與別人不同,我就請他規劃後再交給張 (錦華)老師」、「:::而且我除了隔音工程外,又問劉雅馨是否還有其他 工程可以讓我來做,劉雅馨告訴我還有燈光工程。我就依前找靖南公司配合的 模式,找福茂公司配合,一樣是協議由我負責運作讓其產品規範列入設計規範 中,:::。而我將該些資料交給劉雅馨時,我告訴她,我提供之產品,設計 比李俊仁建築師來得好,劉雅馨也認同,並將之交給所長張錦華,所長張錦華 找我說明後,也認同我所提供資料確實較李俊仁建築師施設計為優。:::後 來我確定本攝影棚隔音、燈光工程總預算書、材料規範、設計圖說等,均與我 所送之報價單等資料完全一致」等語在卷(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 偵查卷第三二八頁、三二九頁正面),核與證人劉雅馨在調查時表示「::: 我和所長張錦華都認為甲○○設計之內容相當專業,所以便決定將隔音、階梯 教室等工程一併交由李旺祺設計」(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二 五頁)。證人張錦華調查時亦稱:「剛開始只是請李旺祺針對李俊仁之設計圖 說加以指導其中設計不當之提出之意見,我們可以接受,且覺得其提出之產品 品質不錯,符合本所要求,:::並陸續將該些工程委託李旺祺提供設計圖說 、相關產品型錄、報價,最後並請其提供.:::」(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四九一九號第四五五頁)。由渠等所供被告如何代台大新聞研究所規劃設計攝 影棚隔音工程及燈光工程,並提供工程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投標須知補充說 明、工程預算書、估價單等之情節互核相符。足認台大新聞所上開攝影棚隔音 工程及燈光工程之採購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工程預算書、工程標單 、工程材料規範書、器材清單、工程設計圖說等資料,確係被告甲○○所提供 。惟公開招標應備之文件,例如: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工程圖說、 施工規範、標單及審標文件,乃台大委託之建築師或台大自己應準備之文件。 被告雖曾應劉雅馨之要求,提供之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等文件,但充 其量只是提供其參考而已。至於以台大為公家機關之性質,招標時應如何規範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產品之規格,始合乎公平競爭之原則與法律規範,乃招標單 位應自行定奪之事宜,既非被告之權責,亦非爭取業務之廠商會去考慮之事項 。由上觀之,自始至終與被告有過接觸的,僅助教劉雅馨及所長張錦華,因此 ,被告若有施詐之行為,對象應是劉雅馨及張錦華,故被告是否觸犯詐欺罪, 應以伊等二人有無因被告施詐而陷於錯誤,致台大為物之交付,為論斷之基礎 ,其理自明。
(四)據證人劉雅馨在調查時稱:「:::甲○○曾向我及所長張錦華表示渠很希望 能承包前述工程,我和所長基於甲○○係本工程設計人,由甲○○來承作更能 保障工程品質,所以希望能由甲○○承作,但是我們仍向甲○○明白表示,還 是要經由公開招標過程來辦理,並不保證能由他承作:::。」「有的,我們
確曾希望將有關燈光工程交由李旺祺所屬之伊辰公司施作,又我曾簽擬理由: ::又李旺祺曾向我表示,渠之伊辰公司亦可取得STRAND LIGHTING的代理權 ,所以擬簽與伊辰公司辦理議價,惟校方以本項採購金額過高、避免其他廠商 非議,要求本所公開招標辦理。」(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二 九頁反面、四三0頁)。證人即所長張錦華在調查時亦稱:「剛開始只是請李 旺祺針對李俊仁之設計圖說加以指導其中設計不當之處,並請其針對部份設計 內容報價並提出設計理念,經過數次討論,我們覺得李旺祺提出之意見,我們 可以接受,且覺得其提出之產品品質不錯,符合本所要求,:::::,並陸 續將該些工程委託李旺祺提供設計圖說、相關產品型錄、報價,最後並請其提 供相關施工規範、投標須知、三家廠商估價單等資料。」(見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五五頁)。因此,被告乃除承包階梯教室視聽教材設備外 (請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一二二頁),進一步希望承包隔音及 燈光工程之廠商,台大新聞所主其事之助教劉雅馨及所長張錦華完全清楚明白 ,且曾為確保品質,本擬將系爭工程以議價交由被告承作,但承辦單位台大總 務處營繕組則要求辦理公開招標。
(五)被告甲○○固然將靖南公司所代理之國外廠牌隔音產品,及福茂公司代理之國 外廠牌燈光產品之特殊材料規格列入設計圖說,並在「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中 詳列投標廠商於資格審查時,須分別提出所列「防火吸音泡棉、遮音片、橡膠 地板」經公證之正本原廠測試報告及正本型錄,「剪式燈具伸縮桿、燈具操作 桿、燈光懸吊系統、迴路燈光控制器、6×10A調光燈、KW聚光燈、2K W聚光燈、25/2‧5KW柔光燈、500W×4天幕燈、燈式立燈、雙軌 布幕軌道、35m×4‧8m天幕、20m×4‧8m黑幕、Chromak ey藍色幕」等應附原廠出具之授權證明書及維護保證書、原廠正本型錄,亦 有前開扣案之隔音工程及燈光工程之採購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工程 材料規範書、器材清單等件可稽,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而 被告甲○○在「隔音工程」限制投標廠商應提出「防火吸音泡棉、遮音片、橡 膠地板」等材料經公證之正本原廠測試報告及正本型錄;並在「燈光工程」中 嚴格要求投標廠商應提出「剪式燈具伸縮桿、燈具操作桿、燈光懸吊系統、迴 路燈光控制器、調光燈、聚光燈、柔光燈、天幕燈、燈式立燈、雙軌布幕軌道 天幕、黑幕、藍色幕」等材料經原廠出具之授權經銷證明書、維護保證書、原 廠正本型錄。對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曾有廠商異議,台大經審慎研議後 ,仍維持原投標須知所訂之資格及規格,並向廠商提出書面說明(見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九十六至九十八頁、第二二一頁至第二二二頁、第九 十三頁至第九十四頁)。台大八十七年二月九日(87)校總字第0一五0二號 函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證實:關於工程設計圖說部份材料(防火吸音泡 棉、遮音片、橡膠地板)列有詳細規格限制,係配合使用需求,其工程用料功 能對工程品質提升確有助益,該工程用料為一般國際通行販售之裝修建材,製 造廠商眾多,由國內每年於世貿展覽館所陳列出自眾多國家產品即可獲得他廠 同等產品、價格、目錄及所需之相關資料,並列出該等代理商名稱,復強調本 工程為確保能順利達到設計需求功能,以提高工程品質及爾後保固維修之考量
,為證實型錄所示之各項功能與實際販售產品無誤,所以均透過產地國家公證 以取得產品品質之公信力並以此表示供貨廠商對其所販售之商品功能負責,故 有公證文件之需要,該等考量係配合使用需求所為。其他如國立海洋大學及台 東縣立文化中心亦採類似規格限制。工程投標前,部份廠商及教育部政風處等 質疑似有不合理之處,經相關單位說明仍以工程高品質為優先考量,故仍按原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所擬資格及材料證明文件辦理,並依法定程序招標,原質疑 廠商已無異議,而順利開標、驗收結案(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 一一0至一一二頁)。可見相關之限制乃台大為確認參加投標廠商具備專業能 力,材料及產品之來源無虞、確保工程品質,及後續保固維修之結果,而非被 告甲○○向台大校方施詐所致。
(六)關於招標案,縱使台大新聞所不滿意李俊仁建築師之規劃設計,但新聞所若提 出之任何意見及資料,仍須經該建築師,乃至於負責招標台大總務處審查,才 能定案。被告甲○○推薦的材料產品雖然獲得台大新聞所認同,但最後是否獲 得採用,並非被告所能掌握,本案查無被告與李俊仁建築師有所往來謀議之證 據,不能證明被告曾與建築師協議鎖定特定品牌之材料產品綁標,或有排除其 他廠商之競爭。被告於報價時,將業主台大新聞所所選擇之材料產品之規格、 數量、特性、組裝及安裝之方式載入估價單、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使業主瞭 解,乃理所當然的事,若將此等行為以規劃設計看待,乃廠商之規劃設計,與 受台大委託規劃設計之建築師的職責,炯然不同。查被告在接受調查時被一再 以「實際負責設計監造攝影棚附屬相關工程」相責問,筆錄亦記載被告答稱: 「實際由我設計」(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四三至四四四頁) 。劉雅馨及張錦華在調查時亦稱:「甲○○設計之內容相當專業」、「渠亦說 明以該些廠牌材料規格作為設計基礎」,「將隔音等工程委託李旺祺規劃設計 」等(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二五頁、第四五五頁)。惟被告 初始應劉雅馨之要求,依其提供之材料規格及設計圖報價,之後因向其介紹推 薦靖南及福茂公司之材料產品獲得採用,而重新提出報價,同時依慣例,提出 工程圖說,將規格、組裝、安裝之方式及施工之方法具體呈現在圖說中,使業 主瞭解將來材料產品之配置及施工之方式,此乃廠商報價時應有之行為。若廠 商配合報價提出之工程圖說也屬所謂之「規劃設計」,此種規劃設計,與建築 師受託單純為規劃設計,無庸施作之情形,全然不同。廠商的規劃設計目的在 配合業主的需求,推銷自己的產品,盡量提供服務,爭取業主認同,以承攬業 務,獲得利益。因此,廠商(如本案之被告)將業主採用之材料產品(例如本 案靖南及福茂公司之材料產品)之格規載入設計圖說中,勿甯乃事理之當然, 與業主於招標時,指定品牌、規格,排除競爭,而有所謂之綁標之情形,不可 同日而語。至於建築師的規劃設計,是受業主之委託,在業主預算範圍內,依 業主之需求,為業主作規劃設計,但此與志在爭取施作機會之廠商不同。事實 上,本案被告提出之估價單、工程圖說、施工規範等都僅供業主參考,一切仍 需待業主或其委託之建築師定奪。台大新聞所一再更換材料或數量,再三要求 被告修改估價單、工程圖說、施工規範。此從劉雅馨、李俊仁建築師之供述以 及從李俊仁建築師扣案之工程預算書、工程圖說、施工規範都有建築師審核之
註記及意見可資證明。
(七)在評斷被告之行為,判斷本案之是非時,實不應脫離被告乃積極希望爭取施作 機會之廠商的角色。本案被告自始至終不斷的配合業主,提供服務,滿足其需 要,當然是為爭取施作之機會,既無意,也沒有立場,取代台大新聞所,或李 俊仁建築師,乃至於該校招標單位之角色,承擔伊等依法令校規或委任契約應 負之職責。原判決所謂:「甲○○為與台大新聞研究所建立良好關係,以便日 後參與攝影棚相關工程,表示願意代為規劃設計台大新聞所攝影棚之相關工程 ,事經劉雅馨告以所長張錦華後,台大新聞研究所即委請甲○○代為規劃設計 」;將被告以設計規劃者論斷,漠視被告為希望爭取生意之廠商的性質,並進 而推論被告「:::在商業良知不敵利慾誘惑下,利用主導台大新聞研究所攝 影棚隔音、燈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訪價之機會,萌生勾結廠商浮編預算、綁標 ,牟取不法所得之念頭」,全然事實不合。被告初始向台大新聞所介紹推薦隔 音材料及燈光產品,就是靖南公司及福茂公司代理之材料產品,獲得該所認同 採用,於報價時,將其品牌、規格、特性、安裝、組裝及施工方法,載入自己 伊辰公司之估價單、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此乃廠商報價時理所當然之行為, 完全無關綁標被告純粹是為爭取業務之廠商,以對市場上隔音及燈光之材料產 品之性質及其價格之認知,包括靖南公司所經銷之隔音牆NCC及橡膠地板SAAR 材料產品及福茂公司經銷之STRAN D LIGHTING燈光產品,向台大新聞所介紹推 薦,獲得採用,而以自己之伊辰公司提出報價(卷內無隔音工程部分之估價單 資料,燈光工程部分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頁) ,同時將業主認同之產品之規格、數量、特性、組裝、安裝及施工之方式,具 體的呈現在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中,使業主瞭解,乃理所當然的事情,這其中 只有業主的好惡與選擇,與業主於招標時自行指定品牌規格,排除競爭,而有 所謂之綁標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事實上,被告將台大新聞所採用之材料產 品之品牌、規格、價格及數量,記載在估價單、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台大新 聞所完全清楚明白,並經劉雅馨、張錦華及其委託之建築師審核認同,有相關 之供詞及記錄可稽。若以之呈請台大總務處據此編製工程預算書、標單,而使 系爭標案有不合法令之情事,此乃相關人員是否盡責之結果,非因被告施詐, 而使其陷於錯誤所致。
(八)劉雅馨為台大新聞所攝影棚吊具、燈光設備器材,請准議價採購,在「指定廠 牌理由書」上表示:「一、STRAND LIGHTING 公司之燈光系統是採攝影棚吊具 與燈控整體設計,能靈活應用影棚燈光之需求,降低燈光系統整合之誤差;另 STRAND LIGHTING 公司是全球唯一在燈光、吊具系統週邊設備上,具整體生產 規模之廠商。」、「二、到目前為止,只有STRANDLIGHTING公司可達本所影棚 燈光、吊具系統整合設計之品質需求,不能以他家產品替代。經查台灣福茂公 司為STRAND LIGHTING 公司在台之唯一代理商。」(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 九一九號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四頁、第三五二頁至第三五四頁);證人劉雅馨 在調查時表示:「:::我和所長張錦華都認為甲○○設計之內容相當專業, 所以便決定將隔音、階梯教室等工程一併交由李旺祺設計。」「:::甲○○ 曾向我及所長張錦華表示渠很希望能承包前述工程,我和所長基於甲○○係本
工程設計人,由甲○○來承作更能保障工程品質,所以希望能由甲○○承作,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二五頁、第四二九頁反面)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他建議我們可將燈光部分獨立出來規劃並幫 我們作好設計,我們再拿去跟建築師討論:::」(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 九一九號第四九一頁反面)。證人張錦華在調查時亦稱:「剛開始只是請李旺 祺針對李俊仁之設計圖說加以指導其中設計不當之提出之意見,我們可以接受 ,且覺得其提出之產品品質不錯,符合本所要求,:::並陸續將該些工程委 託李旺祺提供設計圖說、相關產品型錄、報價,最後並請其提供:::」、「 李旺其有提供該些材料之型錄給我們看,並向我們保證該些廠牌是國外知名建 材或燈具大廠,品質相當好,我們經比較後(與李俊仁設計之產品相較)亦能 接受,而渠亦說明以該些廠牌材料規格作為設計基礎,且規格定的很細,以確 保工程材料高品質要求,而李旺祺也有說明渠投標須知列有投標商特殊限制之 目的,也是為了工程高品質,確保得標商能以順利取得上開廠牌材料施作工程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五五頁、第四五六頁)。證人劉 雅馨於原審證稱:「(被告提供之估價單)我有要求更改,金額有壓低過。」 「我有和別人討論過材料需要何種功能(如地板要防火、隔音多少DB等),但 不知材料的材質如何,我有將被告給的估價單和學校老師及李建築師討論過。 」(見原審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筆錄第五頁、第九頁);證人李俊仁建築師 於調查時稱:「最後我提送給台大之『攝影棚工程』相關圖說、招標規範、工 程預算書是時任台大新聞研究所所長張錦華送給本事務所,經我審核後,以李 俊仁事務所名義提送台大營繕組。:::」、「:::最後於八十五年七月廿 九日本事務所以台法字第039號函將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台大營繕組核可, 並辦理招標。」、「完全係照張錦華提出之資料,經我及台大營繕組提出修正 後,交由張錦華依修正意見修改後即定案,我並未實際訪價。」(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三四五頁、第三四六頁反面)。以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 被扣押之台大法學院攝影棚工程920259D (見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五號第 二七七頁)內之資料加以比對,亦可見新研所確有將被告先後多次提出之報價 資料,送請建築師增刪修改,建築師亦有註記其意見,圖說也曾經建築師審核 修改。凡此有扣案之工程預算書十七件及圖說四張可稽。可見系爭工程如何規 劃設計,採用何種材料產品,被告之意見僅供台大新研所參考,並無任何拘束 力。被告將靖南公司代理的之國外隔音產品、福茂公司代理之國外燈光產品之 規格、特性列入設計圖說規範,完全是正常的商業行為。被告作為一個希望承 包工程之廠商,所能做的就是推薦最好的產品,提出合理的報價、提供最好的 服務,獲得業主認同,完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更與綁標無關。(九)被告雖曾應劉雅馨之要求提供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經其修改後, 依其指示重新繕打交回。惟依被告所知,被告送交之文件一定得經過台大委託 之李俊仁建築師,及台大招標單位依一般之招標規範處理。事實亦如此:其一 、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被扣押之台大法學院攝影棚工程920259D (見八十八年 度聲字第一一七五號第二七七頁)顯示包括工程預算書、工程圖說、招標公告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確曾經建築師審核修改並註記意見。其二、被告應劉雅馨
之要求提供之燈光工程部分之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比較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一五四頁之招標公告、第一五七至一五八頁之投標須知 補充說明、第一五九頁之工程規範書,與李俊仁建築師事務所被扣押之台大法 學院攝影棚工程920259D (見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五號第二七九頁)內有 關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法字第040號送交台大營繕組所附之相對文件, 內容並不相同。可見被告提交給劉雅馨之文件確曾經過建築師處理過。其三、 李俊仁建築師在市調處稱:「:::最後我提送給台大之「攝影棚工程」相關 圖說、招標規範、工程預算書是時任台大新聞研究所所長張錦華送給本事務所 ,經我審核後,以李俊仁事務所名義提送台大營繕組。:::」(見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三四五頁)、「:::最後於八十五年七月廿九日本 事務所以台法字第039號函將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台大營繕組核可,並辦理 招標。」(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三四六頁)。可見被告提供之 文件只是供業主參考,尚有待台大新聞所、李俊仁建築師及台大營繕組審核, 被告無施詐之意思,更無施詐之行為。
(十)被告提供給劉雅馨參考之招標公告,隔音工程要求廠商必須是裝潢工會之會員 並具備噪音防治工程之營業項目,燈光工程必須是電氣商(台大限制為甲級電 氣商),因被告之伊辰公司非裝潢工會之會員,亦非電氣商,致使被告自己之 公司都無法投標。設若被告企圖綁標,圖取不法之利益,豈會自我設限?使自 己公司無法投標。可見被告提供之招標公告確只是供台大新研所參考之用,是 否限制廠商之投標資格屬業主台大之權責。台大公開招標時限定廠商之資格是 希望得標者具備專業能力,此證人劉雅馨於調查時供述:「為了避免工程延宕 及確保工程品質,並順利執行預算,所以才會嚴格限定廠商資格」、「我曾向 營繕組影印辦理採購之相關法令,包括審計施行細則、教育部書函(附件係防 範公共工程圍標與綁標之具體改善措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 九號卷第四三一頁反面),及另證人張錦華在原審調查時亦證稱:「:::但 我們認為能夠參與投標之廠商必須具有專業資格,因此認為專業資格限制是必 要的,經過建築師、學校營繕組、新聞所開會後確認二階段審查。」(見原審 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筆錄第十頁);可資證明。(十一)台大公開招標時限定材料產品之規格是為確保工程品質,順利執行工程預算 台大公開招標時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規格審查(原判決誤為資格審查)要 求「隔音工程」投標廠商須提出「防火吸音泡棉、遮音片、橡膠地板」等經 公證之正本原廠測試報告及正本型錄,附原廠出具之授權經銷證明書及維護 保證書、原廠正本型錄,其目的在確保廠商有此類工程之專業施工經驗,保 障關鍵材料之品質及來源,防止廠商以仿冒品充數,於投標時以影印本魚目 混珠,防止非專業廠商惡性競爭,台大新聞所完全瞭解且認同,並確認合乎 其之要求,業經劉雅馨及張錦證述在案,絕無施詐綁標之意圖。證人劉雅馨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在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因一般學校工程招標時都是 採價格標,但我們以前經驗如此會造成工程品質低落,李旺祺建議我們說他 規劃工程中地板吸音泡棉材質很重要,要我們於投標廠商在投標時他們能購 買到那些材料證明,以避免施工到一半要換材料問題,他當時列了四樣以上
,我們認為說沒必要那麼嚴格故刪成二項,但還是被別人質疑獨家規格我們 就此問過李某,他說該產品任何廠商均可向國外叫貨且那些產品也有不同牌 子,當時我有把資料交給學校營繕組。」(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 號第四三六頁)。另證人張錦華在市調處亦證稱:「李旺祺有提供該些材料 之型錄給我們看,並向我們保證該些廠牌是國外知名建材或燈具大廠,品質 相當好,我們經比較後(與李俊仁設計之產品相較)亦能接受,而渠亦說明 以該些廠牌材料規格作為設計基礎,且規格定的很細,以確保工程材料高品 質要求,而李旺祺也有說明渠投標須知列有投標商特殊限制之目的,也是為 了工程高品質,確保得標商能以順利取得上開廠牌材料施作工程。」(見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九號第四五六頁)。事實上,被告初始向台大新研 所介紹推薦並獲得採用之隔音及燈光工程材料產品,就是靖南公司及福茂公 司代理之材料產品。這些材料產品經原審調查確認,並非該等公司獨家代理 之材料產品,故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已有錯誤。且台大新聞所原本希望議價由 被告承包,被告縱使希望競爭者越少越好,也無須為綁標而要汪惠南或靖南 公司提出所謂有把握的特殊材料,以排除其他廠商競爭。(十二)建築師為業主進行規劃設計時,對於特殊之工程,通常會要專業廠商提供資 料及圖說作參考。廠商為推銷並使建築師市場上新進之材料產品,向業主推 薦並納入規劃設計,也會主動拜訪建築師,提供樣本、型錄,施工規範,甚 至免費幫建築師設計,業據汪惠南在原審證實在案(見原審九十年十二月十 九日筆錄第十九頁)。建築師通常也會要求廠商提供整套資料,包括:材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